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妻子捉姦 衛生紙當證據不成

【聯合報 記者游仁汶/基隆報導】

林姓男子去年底約郭姓女子到基隆散心、「開房間」過夜,林男妻子和徵信社趕到汽車旅館破門捉姦,林妻拿著徵信社取得的「衛生紙」為證,控告2人涉嫌妨害家庭。基隆地檢署偵結認為衛生紙並非警方當場查扣,作為證物有瑕疵,另無法證明2人發生性行為,予以不起訴處分。

處分書指出,林姓男子(35歲)和郭姓女子(29歲),去年12月30日凌晨到安樂區武崙街一家汽車旅館開房間。林男妻子和徵信社會同警方到旅館捉姦,發現他們2人一絲不掛。林妻當場控告林、郭通姦,並拿徵信社業者提供的精液衛生紙給警方做證據。

林、郭2人出庭時都否認通姦。林男辯稱,郭女是以前的同事,29日當晚他心情不好,找郭女陪他外出散心。他開車載郭女到基隆,因為精神不濟,向郭女表示想在基隆過夜。之後就一起到汽車旅館投宿。妻子和徵信社破門進房時,他剛洗完澡在看A片打手槍,換郭女去洗澡,並沒有發生性行為。

郭女辯稱,當晚抵達基隆後,林男表示開車累了,問她要不要過夜,她便同意到汽車旅館,不曉得林男已婚。

當晚獲報到場的警員到庭證稱,當時敲房門時,林男前來應門,徵信社業者立刻破門而入。林男愣在門口,郭女嚇到蹲在浴室角落,2人都一絲不掛。徵信社業者進房不久,便拿了一袋東西出去,房內沒留下證物。

過了1個多小時,徵信社業者才說要提供衛生紙。但他怕衛生紙被加工,或不是現場的東西,因此並未收下。事後徵信社業者拿著精液衛生紙到派出所,表示要當作通姦證據。

檢察官認為衛生紙經鑑定,紙上遺留物雖和林男的DNA相符,但沒有郭女的DNA。且衛生紙非警方現場查扣,而是徵信社事後提出,警方無法確定衛生紙是否為現場所遺留。由於林男辯稱當時他在看A片打手槍,有可能因此在衛生紙上留下精液,難以憑衛生紙認定2人曾發生性行為,予以不起訴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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